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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防止带病申报
一、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核心问题
1、出具无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四笔,累计5,0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均未入账或登记备查,也word
2、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当上述非货币资产尽管未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收取费用等,在权属转移至公司后不构成上市实质性障碍;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将影响企业上市。
例如,1998年8月,华信实际控制人军以对金座广场商品房的相关权益作价750万元对华信的前身华信进行增资,%。军用以增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权益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华信在2007年8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时出资到位的理由不充分,且弥补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不恰当,不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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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
公司成立或增资时无形资产出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规定,属于出资瑕疵。
一种情况是,2006年之前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无形资产出资可以超过注册资本的20%,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7月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被废止,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公司股东持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另一种情况是,地方文件规定突破《公司法》规定,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3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若至首发申报前最近一期,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不会对公司申请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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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04年6月10日,宝德自动化股份总经理敏以其自身拥有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转入宝德有限,,%。虽然曾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金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法律瑕疵,但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且有关政府部门已对此次无形资产出资事项予以认可,故此次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行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可能,不构成公司现在合法存续的障碍。
舒泰神()生物制药股份(SZ300204)、日科化学股份(SZ300214)也存在类似技术入股超标的情况。舒泰神的前身是舒泰神()药业,在2002年8月16日发起设立时,股东昭衍新药研究中心以非专利技术—“注射用鼠神经生长因子”出资175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金的50%,远远超出旧《公司法》无形资产比例20%的限额。2005年12月28日,日科化学前身日科化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同意永力化工以专利技术《核与壳之间以化学键连接的核—壳节肢共聚物及其制备方法》()。永力化工在增资后持有日科有限30%股份。显然,日科化学在股权变更历程中也明显违背了旧《公司法》关于技术入股不能超出20%的规定。虽然上述企业在当时无形资产出资超标,但未形成发行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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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币资金出资比例问题。
一是变相违反货币资金出资规定。为了满足《公司法》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股东先以现金出资,再由公司以现金收购其资产。该种情形下是否构成违规出资,还要考虑非货币资产的资产质量、出资金额、该等瑕疵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二是公司首次设立时货币资金满足出资比例后,以后变更增资是否仍应不低于30%的比例?该问题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179条和第27条规定,货币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0%,对此理解为截止最后一次注册注册资本变更后货币资金累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例如,省鄂工商文[2009]212号文《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放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