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石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示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民主监督,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示,是指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将申报人员的有关评审材料,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向职工公开,广泛听取意见,以确定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单位推荐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二条公示对象为申报评审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人员。
第三条公示内容主要是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外语成绩等基本情况、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业绩、主要成果、发表的论文论著、送审论文题目以及推荐的程序和办法等。
第四条对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人员,有关评审材料应在各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机关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对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有关评审材料的公示范围由各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确定。
第五条公示应在推荐委员会推荐之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前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公示主要采取张贴书面公告的方式,同时也可以采取在企业局域网上公布、内部报纸刊登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将申报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联系人及收集意见的方式。
第八条公示期间,反映问题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登记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
第十条对公示中反映申报人员的问题,经调查不实的,允许申报人员参加评审;情况属实的,要将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申报人员本人,并视情节轻重取消1-3年申报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落实的,经申报人员书面承诺后,可以先提交评审,会后再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公示中反映组织人事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要坚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示是评审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的必要程序。未进行公示的,不能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