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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一款’’£法治中国案例经过专家说法131)()20053托船务公司将货物从香港拉回。此后建华衬衫厂各种借口推托,建华衬衫厂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机关的侦查后,指控李华“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年月法院一审判决李华诈骗罪成立,条款为检验结果都愿意承认。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的商人预先采取防范措施,李华与华泰欺诈的。国款寻找借口,以保护自身利益或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信用证陷阱条款的类型多样,常见后方能生效的信用证。在此类中,待通知的项目有装船期、船名及装载数量、样品检验认可、进口许可证取得等,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申情人很可能不予通知,即使在有些交易中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作出指示,也常常因为有效期临近,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创造了条件。后经买方检验合格方予付款。作出此项规定,银行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出口商风险剧增。������������������������������(����法实际上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为由拒付货款。本案中,李华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第四,无明确保证付款条款,或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进口商承兑出口商汇票为前提,事实上已将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信用蜕变为商业信用。第五,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如违反运输业务常规,要求提供装在舱内的集装箱提单等。第六,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出口商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随时保留拒付的权利。信用证的陷阱条款形形色色,不胜于出口的心理,以私下允诺甚至另定协议的方式消除出口商对陷阱条款的疑险会小得多。法治中自��虑,事后一旦需要拒付则又由开证行出面以单证不符加以拒付。由于信用证本质上属银行信用,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进口商的允诺或协议能否兑现取决于进口商本身,信用证在不知不觉中性质已发生了变化,银行对出口商的保证也就无从谈起了。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常识与警觉,给骗子以可乘之机。毫无疑问,本案中李华所设定的客检单条款即属于典型的信用证陷阱条款。事实上,李华也正是利用这一条款寻找到单证不符点并拒付货款的。从表面上看,李华是在与华泰进出口公司就运费问题发生争执后才设法利用陷阱条款达到拒付目地的,如果是这样,李华设定陷阱条款只过是一个精明而不道德进出口公司及建华衬衫厂之间围绕�万元佣金的争执不过是经济纠纷而已。然而,如果认真分析不难发现,李华确有利用信用证实施诈骗的企图。一方面反映在陷阱条款的设立上,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佣金数额过大反映出来。事实上,李华自己也承认这�万元中有相当~部分是因为信用证金额明显高于货值而付给他的退货款,这至少让我们怀疑李华从一开始就有拒付货款的图谋。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判李华诈骗罪成立是有道理的。信用证方式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异地、异国间贸易中存在的双方不信任与欺诈行为,但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项制度可以完全防止欺诈,因为信用证方式本身也不能完全避免欺诈。因为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对卖方是获得出口项下的货款,对买方是得到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