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学习重点: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及方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施工招标的程序及评标的方法。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及主要词语定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的产生和一人;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工程转包和分包的规定;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
施工索赔的概念;施工索赔的程序。
学习辅导:
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客体(行为、财、物、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
《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要约与承诺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并列明合同的条款,以及限定其在一定期限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1)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1)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
”
3)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撤回、超期和迟延。1)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超期。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的承诺。
3)承诺延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要约内容以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
。
(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和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1)合同无效的概念。
(2)《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