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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国际化受挫:为何国企老当冤大头
2016年06月18日 李喆权,凤凰国际智库特约评论员
从目前中国企业国际化进展来看,无论是海外投资兼并,亦或是工程工程输出,显然都还处在初级阶段肆炒作,或者煽动盟友对中安或者技术限制为理由,设置一些贸易壁垒,这次也是贸易壁垒的一种表达。
从近些年来看,随着中国高铁技术的全球应用,走出去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对应的国外违约以及其他问题也不断呈现,在这次之前,包括墨西哥高铁工程、泰国高铁工程等相继失败。一定程度上,这也间接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增添忧患。
前期尽职调查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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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曾屡次参与海外投资并购,她曾被评为〔?亚洲法律杂志?〕年度最热门律师。通过此次事故,王霁虹认为,从法律角度讲,如果西部快线说法成立不是借口的话,这反映出中方工程前期尽职调查不到位,在一个跨境的交易工程里,前期的调研和尽职调查非常重要,法律只是其中之一,还包括了财务尽调、工程本身的可行性尽调等,很多方面都需要提前了解的。“但以我接触的企业情况看,中国企业在这方面这几年意识虽然在加强,但很多企业在这方面重视还不够。〞
王霁虹强调,因为前期尽调工作不到位,导致后面流产,或遇到比拟大的障碍,这是经常看到的。回忆中国在境外投资的失败案例大都如此,比方说中国铁建在沙特的轻轨工程,发生了40多亿的巨亏,这个问题就是盲目相信过去经验,缺乏对前期的深度调研,准确的研判,低估工程的难度和本钱,包括中铁〔中海外〕的波兰告高速公路遭到业主单方解除合同,结果兑付了2亿欧元,后来原因也是急于求成,包干签约,缺乏对市场的了解,还有柬埔寨工程因为民众抗议被搁置,以及中信泰富铁矿工程超过预算几十亿,成为吸金黑洞。
王霁虹称,这都反映出中国企业前期尽调,对于工程的可研深度是不是真正到达了工程所需要的程度,是不是可研的深度能够真正准确来预判工程的投入产出以及各种情况,包括对当地的法律、文化、宗教、环境保护要求、劳动用工要求、当地税务、当地海关、货币兑换等,都是尽调时需要好好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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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铁为例来说,这个工程对于中国来说要输出高铁,第一是技术,第二就是设施设备,这是需要出口内容,尽调的话首先要研究美国政策允不允许在中国加工完后去出口,这也是前提和合作方谈判时锁定的条件,如果说前期已经锁定了,现在美国说单方解除合同,我们完全可以去做索赔违约的要求,但如果说前提谈了谈,都没有把这些合作条件锁定,那么就缺乏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就没方法起诉要求赔偿。〞王霁虹认为。
何伟文也认同,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建设的策略还有本国法律规章体系要搞清楚,不能为了放成绩而忽略风险。“当然,目前双方面原因还需要进一步了解。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美国加州铁路局跟中国接触并没有受丝毫影响,西部快线不是加州公司,是内华达州的,而且是没有铁路建设资质的公司,完全是赌场搞的资本运作的,它属于私人性质与官方无关。所以,像这样的根底设施工程,一定要政府牵头,美国也不例外,而且需要联邦和州以及银行信贷方面的支持,完全靠私人的,盈利前景可能也是问题。〞
国企性质不容易获得外国信任
根据王霁虹经验,类似与西部快线合作的工程,中方企业前期要付出的费用差不多在3000-4000万,这包括了各种考察,但中国企业前期往往这笔钱没有,或者有预计,但并没有这么多。这其中还有两个因素,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更相信两国总理见了面签署了备忘录,商业行为是不该关注这些的,因为所有的政治关系铺垫仅仅是辅助,真正的较真的还得在法律交易条件上。比方中国企业都有错误认识,备忘录和条例没有约束,这都是错误的观念,直到这个时候很随意签了一些,容许了一些条件,成为后续谈判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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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也跟现在中国国有企业机制有关,比方说国企法律上有什么事,要招标,但有些企业要的是最低价中标,那么最低价中标就包括了中国律师和海外律师的效劳费用,那为了中标为了积累律师业绩,超过非正常价格是不是跟付出真正劳动成正比?尽调的质量可能受到效劳费用的制约。最低价中标有可能导致中国企业没有真正寻到专业法律支持的高品质律师事务所,最终付出是几千万数亿元的代价。这是国企需要改良的地方。
在王霁虹的接触中,民营企业走出去显然风险要低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注重的是投入多少产出多少,私营企业发现外部机构能给予真正支持的时候,是愿意付这笔钱的。国企的是花国家的,跟自己没什么关系,所以,国企是在程序上不用承当责任。
著名经济学家、耶鲁大学终身教授陈志武常年生活在美国,他告诉凤凰国际智库,国企走出去确实在风险评估方面做的远远不够,这也确实与国企性质有关,毕竟亏损是国家的钱。从这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