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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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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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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其他类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确定本辖区户外装饰灯建设重点区域,并负责指导和监督临街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临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在其建筑物上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三十条
安装户外装饰灯免交用电增容费,其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计收。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二)规格比例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户外装饰灯射灯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户外装饰灯街、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二十二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照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护责任,发现有图案或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
市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区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条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建筑容貌管理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等,未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定期粉刷、修缮的,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构)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封闭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建筑物实体或在临街建筑物一楼外部安装空调,其机体下沿距地面低于一点八米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或变更临街门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