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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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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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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1995-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95年9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并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者。

第四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在本市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
(三)离休、退休和辞职、辞退人员;
审,合格者发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者无偿占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挂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收费实行《缴费项目卡》制度。向个体工商户收费的人员,必须出示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员证》,并使用财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缴费项目卡》规定以外的收费,并可以向物价、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各级物价、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退还所收款额。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个体工商户不得强买强卖,强行派工、派款、派物、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安插人员,强行入股或者索取空头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