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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冲突解决法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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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冲突解决法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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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十二章 冲突解决法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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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第三方作出裁决,双方又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法》1995年9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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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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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㈠ 没有仲裁协议的;   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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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七、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会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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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民事诉讼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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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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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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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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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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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