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5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行政许可项目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东城区内5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办理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1、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各方签署);
3、中方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中方如是国有企业,须提交有关评估报告及国资委批复和上级单位批复;*
4、外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官方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外方为自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我国司法部授权转递签章;外方为自然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5、外方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7、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中、外各方签署);
9、拟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0、拟设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11、拟设立公司的的董事委派书(中、外各方签署);
12、外方投资者代表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13、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行业部门的许可文件(需前置审批项目,如环评、卫生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如报送外文材料,须附与中文一致的译文。拟设立商业企业另需提供进出口商品目录一份。上述合资、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签署);
投资方有效登记注册证明、董事名单(官方出具)、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投资方为自然人则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上材料需经外方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加盖我国司法部授权转递签章;投资方为自然人且在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可以提交护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
投资方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章程(投资方签署);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拟设立外资公司的董事委派书(投资方签署);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行业部门的许可文件(需前置审批项目,如环评、卫生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如报送外文材料,须附与中文一致的译文。拟设立商业企业另需提供进出口商品目录一份。上述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三、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企业,应向外资审批机关报送:
(1)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详见表格下载);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企业股东签署);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并购双方签署);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企业签署)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并购双方签署);
(10)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并购双方签署);
(11)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
(12)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并购双方签署);
(13)投资各方签署董事委派书;
(14)董事会成员名单;
(15)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16)房屋租赁协议和相一致的房产权证明;*
(17)工商局出具的能证明被并购境内公司股东情况的材料;
(18)外国投资者代表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详见表格下载);
(19)涉及行业许可的,须提供行业部门的许可文件(需前置审批项目,如环评、卫生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