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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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书
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书,作为各方发起
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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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协议书
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书,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籍贯、民族、住址、联系方式;法人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地、联系方式)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的住所: 。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R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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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协议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十三条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二)协议各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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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四条 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五条 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六章 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章 本协议的解除
第十八条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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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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