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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酒酿小樱桃 2022/2/15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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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深价规[2008]1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粤价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
〔二〕营业执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 等内容。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宝安、龙岗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