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
忻州市康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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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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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方法》已经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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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需要复查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疗;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马上改进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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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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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并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移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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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重点监督检验以下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订和专题经费落实情况;
(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验所需资料情况;
(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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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提议,向劳动者推行通知义务情况;
(六)针对职业健康检验汇报采取办法情况;
(七)汇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九)为离开用人单位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十)依法应该监督检验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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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应该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恪守执法规范;包括被检验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该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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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验单位,查阅、复制被检验单位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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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二)未按照要求制订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题经费;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 职业健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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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验所需要文件、资料;
(五)未依据职业健康检验情况采取对应办法;
(六)不负担职业健康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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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更正,给予警告,能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组织职业健康检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劳动者;
(二)未按照要求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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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顿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相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疗、判定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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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顿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相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