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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销售合同》补充协
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
该合同第____条向甲方支付该合同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
甲方还可以书面方式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
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
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合同及本协议。甲方可以书面通
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协议,并报知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
机关备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合同
第八条之规定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并于甲方将该商品
房另行售予他人时,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的损失后,退回
乙方。转售如有盈余,则归甲方所有。乙方已付楼价款不
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
任之权利。
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方式付清楼价余款(若
有)、滞纳金(若有)及其他乙方在该合同及本协议下应缴的
款项,并接受甲方移交锁匙;否则甲方将有权根据本协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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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乙方不
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
搂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
之处,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6 条的款项后,应即办理领取该
商品房锁匙的手续,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天即视为乙方
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
仍未办理该手续,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的设备、设施被破坏,概由乙方
自行负责。
,甲方可无须根据该合同所订定
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
方使用,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
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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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批准;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时政府的法规而引致的延误;
(10)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