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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关于对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新规定
修改前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 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伤亡的; 工伤: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一)故意犯罪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5、关于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规定
修改前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
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 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 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 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
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
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
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
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
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6、关于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的新规定
新增加条款 相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 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
规定执行。 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
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
人。7、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规定
修改前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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