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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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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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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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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
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2. 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
【提示】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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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
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2. 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
【提示】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2)适用情形:
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 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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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 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管辖
第三单元 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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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某某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提示】上述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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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②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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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提示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