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1一、时代背景和生平伊曼纽尔·康德(Immannuel Kant )1724—1804“有两种东西,我们逾时常、逾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康德2二、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1、莱布尼兹的理性主义意志自由:理性与情感理性与外部必然性意志自由就是有充足理由使意志保持独立性。2、牛顿、休谟和卢梭的影响他从牛顿那里领悟了法则,从卢梭那里看到的自由,从休谟那里认识了价值的意义。3、康德的方法:一个科学判断,包括道德判断,如果要成为普遍必然性的,必须是由经验提供的事实和理性的先天形式组成的先天综合判断。3三、善良意志1、意志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就是实践的理性。康德伦理学就是要解释自由的规律,就是要找出实践理性的普遍法则,解决意志、行为应当如何的问题。因此,意志是伦理学的出发点。2、这种意志是超出常人意志的、具有普遍性的善良意志。(1)善良意志是一切行为、品质有无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2)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它不因所促成的事情而善,不因想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善,因其本身而善。它是惟一因其自身而善的东西。3、实践理性的法则、道德的法则,不能建立在感性经验的基础上,而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善良意志的基础上,从理性的意志中引申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只有这样的道德法则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保持道德的纯粹性和高尚性。44、责任与偏好责任是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因而是客观的、必然的、具有约束力的。偏好是出于常人的感性、任性,出于欲望对感觉的依赖,因而是个别的、主观的、不具有约束力的。责任的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责任是道德行为价值的根据和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取决于所被规定的准则。(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现实之出发的、作为根据的准则之中。)第三个命题:责任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然性。责任和偏好的最后区别,就在于责任是对规律的尊重,在于责任的行为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出于偏好的行为没有尊重规律的问题,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5四、理性的绝对命令1、在康德伦理学中,责任还只是一个普通的道德范畴,只有达到绝对命令才进入纯粹理性的范畴,道德命令是比责任更高的范畴。2、作为道德法则的理性命令,必须排除一切感性经验,排除主体的偏好、兴趣、利益欲求等,而纯粹出自理性对规律的尊重。这样的规律就是“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的,客观必然的,与其他目的、希求无关的道德活动。(定言判断)3、作为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只有一个:“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或“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即做人人应当做的事。4、善就是对绝对命令的遵从,恶就是对绝对命令的违背。凡是出于绝对命令的行为,都是义务的行为。65、义务就是绝对命令对行为提出的要求,就是按照这种要求做应该做的事。道德行为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四个例子)6、道德法则不仅是普遍的约束性根据,而且也是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没有这个标准就无法辨别善恶。运用这一标准有两种方式:客观的方式:就是先把标准作为客观存在的尺度,将人们的行为与这个客观尺度相比较,看这种行为是否与客观标准相符合。(这不是真正的道德方式)主观的方式:只承认行为是“出于”、“由于”道德原则,即出于“应该”、“义务”,行为的出发动机、目的是完全遵从绝对命令的,完全出于道德法则的,而不是以行为的结果去符合道德法则。只有这样的行为才是具有道德价值。7五、意志自律1、所谓意志是主体决定自己依照规律的概念去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只是理性者所具有的特征,即理性的自决实践能力。意志自决所依据的规律的概念的最终的根据就是目的。适合于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客观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理性自身。所谓理性自身为目的,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以自身为目的。“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手段。”2、问题:作为个体的人按绝对命令而行动,就是工具;可是按上述原则而存在,人不能是工具。3、第三条原则:意志自律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自己给自己立法。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而其执法,并不是被动地作为手段“必须如此”,而是自在自为的、自觉自愿的“我愿如此”。84、康德从不同意义上所论述的三条道德法则,都指向一个中心,即自由。自由乃是一切理性存在者的属性,即自由是人的本质。5、“目的国”: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把别人当做目的,而不把人当做手段,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受普遍规律制约的、有理性的人的“目的国”。每个人都是这个“目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