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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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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doc

上传人:2982835315 2022/2/15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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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四种形式: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对于这四种停车位的物权归属,我们将逐一讨论: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展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看管效劳,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费用。
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车库的产权问题
一、从典型案例引出问题
2007年1月26日,居民肖*在**市涪城区安昌路*小区以9万元的价格购置了一个车库,交钱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办"产权证"。今年3月,开发商明确告诉他无法办理"产权证",可以退钱,但不退违约金,可以和开发商签订一份使用车库70年的协议。但每年5000多元贷款利息,开发商却不予计算在内。肖*将情况反映到业委会,业委会后经了解,该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业委会认为,在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对外出售、出租地下车库。业委会遂代表小区900多业主,于今年4月13日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业主对地下停车场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省首例因地下人防车位、车库权属纠纷引起的官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区商住楼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是谁,该工程造价是否进入业主的购房本钱?是否进入公摊面积?
判决:业主委员会对地下人防车库享有管理、使用权,收益归全体业主。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的人防工程建筑虽未计入业主购置的单元房的分摊面积,但由于人防工程是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展人民防空工程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使用。〞的规定,原告作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依法享有对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1]
二、人防工程车位、车库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依据"防空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防工程是战时的国防保障设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修建的。人防车位、车库就是利用小区结建人防工程,改造成的车位、车库。目前我国关于人防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争议比拟大,笔者认为业主共同所有,将以下分别从法律、经济、社会、这几个角度,进展详细的分析。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地下人防车位、车库是利用业主的土地使用权修建的
〔1〕中国没有独立的空间权制度,地下空间使用权附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空间权这一法律制度,形成了巨大争议。学者们对需要设立空间权法律制度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在怎样具体设计该制度上各有己见。大体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派别,这两大派别表达了设计空间权立法体例的两种模式:一是空间权独立,以王利明为代表,借鉴的是英美法系的立法例;二是空间权非独立,以梁慧星为代表,借鉴的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例。"物权法"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地上权立法模式,没有规定独立的空间权制度,而是将空间权利归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之中。"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制度上的规定,空间权附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取得了建立用地使用权,就同时取得了相应的空间权。[2]
我们再从实际中的操作去证明空间权是附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没有独立的空间权。建立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附着地面建筑进展地下工程建立,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部门在进展建筑物规划、设计的时候,是将地上、地下建筑物统一进展规划,统一计算容积率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上、地下总的建筑面积计算出的容积率,统一、一次收取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下空间并没用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说,从出资上看,地下空间权是附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商取得了建立用地使用权就取得了对规划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既然空间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空间权就不能脱离它所属的用益物权而单独转让。因为不动产转让需要登记,才能成认权利,附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无法满足单独转移登记的要求。所以说,空间权附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空间权也得转让。建立用地使用权随着商品房的出卖,由开发商转移给了业主,附属于建立用地使用权的空间权也就相应的转移到业主那里。[3]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