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
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规范
村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让宅基地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条 按照区主导、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责、村
级主体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
的主要责任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切
实履行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辖区农村宅基地管
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耕地
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集约节约、标准控制、
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严格控
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
用生态公益林,应当避开各类自然保护地。
第六条依法保障村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
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
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的取得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其集体经济组织
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一) 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 达到成年年龄;
(三) 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
(四) 原家庭不存在一户多宅;
(五) 符合分户条件。
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民,由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认定其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 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 有兄弟姐妹的,兄弟姐妹达到成年年龄后可申请
分户,也可以一人继续与父母为一户;
(三) 独生子女应要与父母同一户,不能分户申请宅基
地;
(四) 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具有
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
格认定,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第九条 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村民,按以下程序
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申请。村民须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
身份证、户口簿。
(二) 初审及公示。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
在初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及所在村
的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无异议证明并
签注初审意见,提交至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
初审不通过的,自收到申请后15个自然日内书面告知
申请人。
(三) 审核及公示。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受理宅基
地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实地审核,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
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
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自然日
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
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在所在村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
(涉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审批宅基地文件,
并报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对材料不齐全的,
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
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未
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区自然资源局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用地标准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乡镇(涉农
街道办事处)于每年底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申请下一年度
的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汇总后由区自
然资源局报市自然资源局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未纳入宅基地
年度用地计划的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
农村宅基地每户面积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宅基地建房高
度、层数、外立面等建设内容依据村庄规划确定,涉及历史
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原有宅基地改、拆建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原有宅基地补办手续,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原则确认面积:
星海镇同一村庄内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参照本村已办理
土地证登记面积,结合四邻签字确认范围,按实际占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