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下面给大家带来一篇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范文案件,欢迎阅读 !
【案情】
2010 年 7 月 10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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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 年 7 月 10 日,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 ( 需方 ) 与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 ( 供方 ) 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 “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需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在需方所在地申请法律仲裁 ” 。
【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认为:
双方所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第十二条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双方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故应依法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产品采购合同》是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
格式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 双方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是确定的、唯一的,即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要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依据。
【裁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讼争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也未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
裁定: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0 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