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2
文档名称:

福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1,293KB   页数:3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上传人:wcs1911 2022/2/16 文件大小:1.26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
第三章 企业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行为评价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
行申报、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其标准按照 《企
业行为评价表》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
构应按照 “谁作出、谁采集 ”的原则, 于处理决定作出 7 个工作日内,将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司法机关裁判、 省级其他监督部门、 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作出
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
他证明材料,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
省级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
对按时主动申报的, 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 对不按时但能主
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 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 由各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
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 2 倍扣分。
第十三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
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
料,及时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 建机一体化
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四章 现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四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评价信息是通过评价系统与项目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自动采集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评价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行为,作为现场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五条 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
员结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 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标准按照《现场评价表》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将《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以下简称《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
关的违规事实告知建机一体化企业, 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 《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进行公示。
第五章 履约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通过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机一体化履约评价模块采集施工总承包单位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的信息作为履约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自建筑起重机械完成使用登记之日起,施工总承
包单位应委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
其标准按照 《履约评价表》 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月评价一次。
第六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行为信息(奖励信息、不良
信息)由评价单位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
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现场评价信息审核和管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执行,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纳入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履约评价信息审核,自采集结束后,项目负责
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公示期
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
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
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按本办法第七
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记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
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