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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果冻 2022/2/16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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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交通行政处分行为标准
交通行政处分行为标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交通行政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交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十九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在***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根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分依据、处分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分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 核审
第二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二〕当事人的根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分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分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