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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ST岭
岭水泥〔集团〕股份重整计划
目 录
前 言
一、岭水泥根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二岭水泥债权人的清偿情况,管理人委托中宇评估公司对岭水泥的偿债能力进展了分析。
根据中宇评咨字[2009]2018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岭水泥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岭水泥全部资产能够按照评估值变现,资产价值为869,654, 元,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1586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等〕,并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其他社保与税款债权后,剩余资产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二、出资人组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与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展表决。本重整计划将对岭水泥出资人权益进展调整,并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展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止2009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某某公司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涉与股份总数660,800,000股。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控股股东耀县水泥厂无偿让渡所持岭水泥股份的43%用于重整,共计70,480,338股;其他股东无偿让渡所持岭水泥股份的21%用于重整,共计104,345,643股。
2、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45,858,146股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128,967,835股由重组方冀东水泥股份〔以下简称"冀东水泥"〕有条件受让。
三、债权分类与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岭水泥债权做如下分类与调整:
〔一〕担保债权
对岭水泥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计459,854, 元,涉与5家债权人;对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357,,涉与1 家债权人。因此,担保债权共计463,212,,涉与6家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额,如此不足清偿的局部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超出担保债权额,如此超出局部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对岭水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特定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假定相应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能够以评估值变现,如此岭水泥担保债权中有282,193,,本重整计划将该局部债权列入担保债权组;中国银行股份分行债权总额225,718,,其担保财产评估值为44,700,000元,因此确认其担保债权为44,700,000元,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的181,018,,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与受偿方案进展清偿。因此,担保债权组债权金额为282,193,,共计6家债权人。
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岭水泥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等。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计283,230,。
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三〕其他社保债权
其他社保债权总额为64,678,。
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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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总额为70,677,,涉与2家税务机构。
该组债权按100%比例清偿。
〔五〕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金额共计582,948,。此外,无法就岭水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181,018,,因此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为763,967,,共计254家债权人。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定岭水泥全部资产可按照评估值变现,%。为了切实维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对该组债权作如下调整:
1、债权额的20%以现金清偿;
2、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可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高30%。
合并计算,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50%。
在岭水泥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普通债权未获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