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方法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2-12-30
【生效日期】202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
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第十六条 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第十八条 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以下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应当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表;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财务管理方法;
〔二〕业务管理方法;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五〕产品说明书。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方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那么;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方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
〔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以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一〕具有现金价值的,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例如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
〔二〕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例如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