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四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背景和依据)为加强清远市清新区土地
及房屋征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正常种植或养殖规格、数量的
不合理种植、养殖部分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清理。
(六)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
施用地规模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
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大型场所补偿)征收大型花木场、养殖场
的移植搬迁补偿费参照附件10《绿化树移植补偿标准》、附
件11《苗(花)
、草场移植搬迁补偿标准》制定具体的移
植搬迁补偿方案。
征收种植密度符合本办法附件10《绿化树移植补偿标
准》说明(三)的花木场,按照本办法附件10《绿化树移植
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或主要以盘栽为主则视为苗
,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
11《苗(花)
草场移植搬迁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大型场所补偿上限)征收大型花木场、
养殖场的,由征收单位按照征收标准与相关权益人、承租人
协商一致后签订迁移补偿协议,实际补偿金额的标准应不超
过每亩30000元。
第二十二条(大型场所补偿评估)合法经营的专业种
植场、养殖场以及面积超过30亩的特大型花木场、养殖场
的搬迁成本协商不成的,纳入一事一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可引入评估机制,由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联合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评估的内容为大型花木场、养殖场等的搬迁补
偿费,包括但不限于花木场、养殖场、生产设施投入、附属
设施用房及地上建筑物成本。正常经营,能提供规范的财务
报表、纳税凭证的大型花木场、养殖场,因征收造成停产停
业损失的补偿,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其他大型场所征收补偿)除大型花木场、
养殖场之外的其他大型场所的征收补偿,可参照本办法对大
型花木场、养殖场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线征迁)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管线迁移
的,管线各业主单位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将涉及的管线
迁移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确需由区财政承担的,则由管线业
主单位将管线迁移成本报送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审查并经区
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并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由管线业
主单位进行迁改和验收。因征收集体土地引起供电企业产权
电力设施迁改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迁改申请,由区
财政承担迁改费用,并按电力设施迁改相关流程实施,迁改
方案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一节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屋补偿构成)征收集体土地上房
屋的补偿和安置是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
收房屋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设施迁移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提前签约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参照本办法相关条例及附件4《集体
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价格》、附件5《临时建(构)筑物补偿
标准》或通过评估方式进行确定,制定补偿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搬迁费、相关设施迁移费、停产
停业的损失补偿、提前签约奖励参照本办法相关条例及附件
6《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奖励费标准》,制定补偿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条例制定安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房屋补偿登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被征收人应当按要求向征收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
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征收人进行
房屋补偿。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
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
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
(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构办理
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房屋补偿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用地和
规划报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经审查,有合法用地手续和规划报建手续的建筑,
根据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具体补偿
标准参照本办法附件4《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重置价格》)或
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
建筑重置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与批准使用期限的比率、成
新,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本办法附件5
《临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