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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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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特稿:对私募股权基金收益分配的初步探讨
一、背景概述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国蓬勃开展, 2010年更是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根据ChinaVenture 投中集团的收益包括管理费和业绩奖励两个局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2+20"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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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费(Management Fee),需覆盖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及做出投资决策所需各项开支,包括办公室租金、员工工资、及与投资直接相关的差旅费、招待费和财务参谋费等,即"2"的局部。有限合伙人协议应对管理费的覆盖围做出明确的约定,以规哪些费用由管理费覆盖,哪些费用计入基金层面,从而更好的维护基金出资人,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业绩奖励〔Carried Interests〕即对基金管理人工作成果进展奖励的鼓励机制。一般情况下,基金会以已实现的超额收益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给基金管理人(GP)的奖金。基金管理人应以获取业绩奖励而非管理费为关键目标为投资人工作,才被视为是有效的、符合投资者利益的部鼓励模式。
  关于业绩奖励的实际分配,即GP 实际取得"20"局部的实际时点,一般要等多数工程真正实现退出且出资人收回其出资的全部真金后。这一般要等到第四、五年,而这段时期GP只能收到管理费,LP则往往每年都能陆续收回一些资金〔在工程退出优先返还投资的模式下〕。
LP优先回报率和GP收益分配追赶
  瀑布式的收益分配体系中设置了一些条款以保护基金出资人,尤其是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优先回报率(Preferred Return)是保障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一个工具,往往在有限合伙协议(LPA)中做出约定,通常为8%年化复利。当基金整体收益率(以部收益率IRR衡量)低于LP优先收益率时,普通合伙人不能提取业绩奖励。所有实现的退出需返还LP出资及其应得的优先回报。本质上看,LP优先回报率可以被视为资金的借贷本钱,即出资人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局部收益本属于出资人,在基金收益未超过资金时间本钱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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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不参与这局部增值的分配。
  然而,大局部基金的部收益率都远高于8%,GP参与超额收益分配是一种常态。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在GP参与收益分配的初期存在一个"追赶期"(GP Catch-up)。以经典的20%业绩奖励模式为例,在满足全部出资人的8%优先收益后,GP获取与之相对应的2%〔8%*20%〕,以"追赶"上全部出资人的收益,从而保证整体超额收益中,全部出资人获得80的同时GP获得20。即不考虑时间价值,定义收回的投资总额超出投资本钱的局部为超额收益,在全部出资人和GP之间的分配比例为4:1。〔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的全部出资人不等于LP。出于利益捆绑的需要,有限合伙制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的1%与有限合伙人出资的99%具有一样的收益分配权利。〕在操作中,LP和GP需要对GP追赶速度这一参数进展事先约定。100%GP追赶模式是为最快的追赶速度。在该情形下,出资人收回投资和8%年化复利的优先报酬后,流向出资人管道被临时关闭,转为100%流向GP,直至GP池子中的水位(获得的超额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