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028423509 2022/2/17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z.
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1月1日起同约定。
第十二条 需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房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交费面积:
㈠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在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面积;
㈡已出售但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㈢尚未出售的,按照报送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销售方案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 z.
业主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将房屋建筑面积变更信息书面通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未书面通知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按照未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效劳费按月计费。除物业效劳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效劳费按照以下规定交纳:
㈠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㈡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但是建立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公共效劳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㈢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
㈣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从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以公布欠缴业主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缴。
-
. z.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确定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按照原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多数业主〞〕书面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按幢〔梯〕公示效劳本钱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位(库)物业效劳费的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法所称停车位(库)物业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为业主自有的停车位(库)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停放秩序管理、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效劳,由机动车停车位(库)所有权人交纳的费用。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管理
第二十条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停放效劳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标准由物业效劳合同约定。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展经营和维护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
. z.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市政抢险等车辆临时停放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的,其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标准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管理规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有关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入由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