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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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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doc

上传人:金金金 2022/2/18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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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近日,《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日前,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新型材料建造为主。
(三)应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适任证书、渔船登记证书和出海船舶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休闲渔船实行检验制度。休闲渔船制造、改造、购置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九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船舶,应当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渔业船舶登记。渔船登记证书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具有海事部门相关证件的船舶,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依法进行渔船登记,方可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十一条 新造、改造休闲渔船不受船网工具指标限制,不享受渔业船舶燃油及造船等相关补贴政策,不得转为生产性渔业船舶。10年以上木质渔船、15年以上钢质渔船不得从事休闲渔业作业。
第三章 休闲渔船经营
第十二条 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当由休闲渔业经营公司统一组织,休闲渔业公司须在注册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休闲渔船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具备相应的安全管控能力;
(二)拥有可供进行休闲渔业活动的确权海域;
(三)拥有6艘以上休闲渔船;
(四)拥有固定停泊渔港;
(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通讯及安全设备,具有安全管理机制;
(六)办理休闲渔船的有关证件,办理船舶、船员保险和游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七)办理边防部门的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休闲渔船经营应遵守海事、交通、旅游、边防、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规定。
第四章 休闲渔船管理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休闲渔船安全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 休闲渔船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休闲渔船所有人是休闲渔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船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休闲渔船不得从事潜水、客货交通运输等其他海上活动;不得携带与休闲渔业作业无关的渔具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休闲渔船每天营运时间为本地(气象部门定义的)日出至日落之间,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在夜间作业。
第二十条 休闲渔船停靠码头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休闲渔船活动应使用渔港监督机构确定的港口码头并设置安全须知警示牌;
(二)码头应为游客设立上下专用通道,并设立扶栏和防护网;
(三)有保护港区水域环境的相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休闲渔船船员应当经渔港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船员证后持证上岗,并具备水上求生、水上急救、船舶消防、艇筏操纵等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