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放射福利
放射福利
放射福利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什么就是“放射工作单位”与“放射工作人员”
如无特殊说明,本文的大部分条款均出自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比如55号令放射福利
放射福利
放射福利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什么就是“放射工作单位”与“放射工作人员”
如无特殊说明,本文的大部分条款均出自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比如55号令对于“放射工作单位与”“放射工作人员”中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就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与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与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与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与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与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她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就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与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与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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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什么就是放射工作人员后,下面就来说说放射工作人员应该享有的福利。
放射工作人员福利知多少?
一、放射工作人员福利之“休假”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二、放射工作人员福利之“体检”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与职业照射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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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与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三、放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