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5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目标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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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基本原理
确定目标→发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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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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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2、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2)合同缺陷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自然事件主要是指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
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4)工程师指令
5)合同变更
6)其他承包商干扰和其他第三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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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 程 索 赔
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要求延长合同工期
费用索赔: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
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单项索赔
一揽子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道义索赔
工期延误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
其他索赔
意外风险、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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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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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合同文本下的工程索赔与计价
(一)索赔程序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提交索赔报告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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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阶段性索赔意向和最终索赔报告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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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的证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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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原则
成本费用原则
风险共担原则
初始延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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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工程量增加的人工费=人工日工资单价×工日增加量
工期延误人工费=工日窝工费×延误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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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使用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工程量增减-机械台班费
自有设备工期延误-机械折旧费
租赁设备工期延误-设备租赁费及设备进出场费用分担
材料费
保函手续费
利息
利润
管理费:应区别对待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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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用索赔的计算
实际费用法
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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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中约定: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