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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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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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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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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
[标 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2
成都市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
[标 题]
[企业类型]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女职工人数]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协商代表人数: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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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九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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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