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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车维
修业户根据许可项目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和小修作业。
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分类标准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
门自行制定。
第二节 许可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
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检定合格;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下列各岗位技术人员总数
的 80%应当经交通部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1、 技术负责人员;
2、 质量检验人员;
3、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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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应按照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规
定执行。
国家有关标准尚未规定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
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条规定条件,可制定和执行
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特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
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
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
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测试分析人员;
(五)、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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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应当符合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并具备不少于 2 辆
机动车维修救援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品牌经营网点经营项目应在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许可
项目的范围内。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跨省设立经营网点
的,应在异地设立技术服务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
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一);
(二)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
权证明复印件。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
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三) 技术人员总数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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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特约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以及维修救
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分别提供符合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从事连锁经营
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且品
牌拥有者应附送连锁经营品牌及授权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按照本规
定第十五条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