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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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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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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林业局划定。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 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
松材线虫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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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林业局划定。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 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销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消。撤消疫区的标准是:
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 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第九条 当年新发现的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 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同时采取综合措施防治松褐天牛,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
第十一条 病死树数量大、灾情特别严重、地形相对封闭的疫区,由所在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采取封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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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含辖区内企业所有的林木,下同)。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伐下来的松木商品材,要在所在地森检机构的指导下,经除害处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营林措施,从疫区边缘逐步向内对松树纯林进行改造,实施中要多选用阔叶树种,提高阔叶树种比重,阻止疫情自然向外蔓延,提高森林自身的抗性。
第三章 疫木管理
第十四条 疫区除治性疫木的采伐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该地疫木处理能力批复采伐量。疫木的采伐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采伐量,并在当地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由专业队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 疫区要加强松木资源管理和管护,防止偷砍盗伐疫木。
第十六条 疫木采伐期间,所在地森检部门必须指定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防止疫木丢失。疫木采伐后,疫木的伐桩必须采用药剂或覆盖等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伐桩完全达到除害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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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伐下来的疫木,不能实行安全利用的,应采取烧毁或药剂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处理方法和标准见附件1)合格后的疫木,必须在疫区内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严禁木材加工企业和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
第十九条 各级森检机构要严格检疫执法,严禁疫木及其木质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