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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那么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确定,托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工程进展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确定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确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
3. 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展,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遵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 制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 制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接着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接着以原企业名称接着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接着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接着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以下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展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依次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共3页,当前第2页123
4. 清偿后如有剩余,那么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