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
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准等。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
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
务费,由业主承担。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费补偿机制,制定并落实补贴政策。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按月计
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
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
同意。征求惠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
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
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
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
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未成立
业主大会的,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
执行。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主体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
可按车库(位)的个数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
案,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
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第十三条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
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
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
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 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 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
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
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所得收
益由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交付
业主大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
和用途。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经营前款规定所得收益,可以按合同
约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
并适时审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
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
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
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六条 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
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
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
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十七条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
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