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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质押合同.docx

上传人:杏杏铺 2022/2/19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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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当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削减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局部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削减,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接着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歼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缘由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遵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干脆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假如采纳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纳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缘由而歼灭:
    1.主债权歼灭;
    2.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歼灭而歼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担当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以下事务之一即构成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