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在支付其次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遵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立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当爱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遇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马上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复原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
建筑密度_____;
建筑限高_____;
绿地比例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以下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开工建立。
不能按期开工建立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展建立时,有关用水、用户、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须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运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运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需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四周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遇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需遵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运用条件利用土地,须要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运用条件的,必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运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需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运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运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须要提前收回土地运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运用权价格赐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其次十条 受让人遵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运用证》,取得出让土地运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土地运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运用权时,应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