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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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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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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2-2008 年度秋季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 012G 参考文献
以下文章已经作者授权,供中国精算师考试课程 012G 参考使用


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目的;
(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第二十条 对准备金评估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险种或类别的明确划分标准和名称;
(二)险种或类别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并说明数据中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方法和模型与过去采用的方法和模型
不一致,要说明改变的原因和对准备金结果的影响;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
(六)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
(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险种的周期性、保险费基准费
率、风险调整系数、赔付率、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变化情况;
(八)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应当说明赔款案件数发生规律、结案规
律、案均赔款变化规律、承保实务、理赔实务、分保安排和额外成本增加等因素
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业务险种或类别提取准备金,并分别按再
保前、再保后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准备金评估
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4保监产险〔2004〕145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
精算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
司精算意见。
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
责任人:
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
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
可的精算人员;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