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形势下推进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的几点思考【摘要】根据2011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为此,本文就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就业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退伍军人就业问题的建议。【关键词】退伍军人;新形势;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这就造成了城市里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而在新《兵役法》中,有了对退役后安置问题的统一阐述,不再有城市兵和农村兵的区分。其中在士兵退役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同时安置地应该对其进行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在以后的工作中有一技之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方式、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各类单位劳动用工机制日趋市场化,对退伍军人适应市场经济新观念、人才竞争新环境、社会结构新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实施后的亮点就是许多人比较关注的军人退役后的出路问题。,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时间的脱离社会,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一些雇主认为,从军4年就是没有从业经验的4年。再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退伍人员大多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