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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管机构在审查批准客运班线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时,应当考虑径直快捷、经济合理、安全通畅、依线布局、方便乘客等因素.
运管机构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可供申请的客运线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四〕法律、,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期限.
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在市辖区的,应当向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经营权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为保障客运经营的普遍服务、方便群众,运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停靠站点和公布的班次及时间、车辆型号、载客限额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及时间和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强行招揽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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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运管机构可以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运管机构应当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等有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运管机构通报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交通运输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和协调.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