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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局“营改增”实施办法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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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局“营改增”实施办法辅导.docx

上传人:小果冻 2022/2/20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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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国税局“营改增〞实施方法辅导
北京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法解读
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辅导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二〕试点地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项规定与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模式相一致,只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设定不适用上述方法的特殊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效劳,按照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那么不同,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是指应税效劳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那么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如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那么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三、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方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22]132号〕。?暂行方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