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节约用水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发布日期】2022-03-15
【生效日期】2022-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交费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以下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局部,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局部,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局部,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标准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5%。
纯洁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