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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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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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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却故意假冒,以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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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如果行为人没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意图,客观上虽然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但仅仅是为了抬高自己,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不应认为是犯罪。
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冒充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如果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冒充公司董事长、经理、教授等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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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不同。
②犯罪手段不同。
③成立犯罪要求的数额不同。
④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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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及正常活动,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实施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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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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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信誉及正常活动,行为对象是该单位的印章。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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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伪造、变造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
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对象是居民身份证。
客观方面表现为按国家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式样、图案、内容、标志等制作假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或者将真实的居民身份证的内容予以非法改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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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警务装备的管理秩序,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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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刺探或者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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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行为对象是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