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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标的物全部权自 买受人接收签字(盖章)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 全部。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按执行。a、买受人运用地,b、买受人到出卖人工厂提货。
第九条 运输费用负担:按执行。
a、出卖人代办标的物到买受人运用地的运输,运输费用〔大写〕 〔¥ 〕由买受人担当,其费用不在整机报价之内,由出卖人代垫,向买受人收醛
b、出卖人担当标的物出厂的吊装及到买受人运用地的运输费用,买受人担当工地卸货费用。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出卖人出厂标准验收,地点:买受人运用地,期限为壹周。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出卖人负责标的物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执行完毕,本合同解除。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违约方担当全责。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