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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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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11-1
索引号: A00000-0205-2022-0003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南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生成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名    称:南昌市城市即点式居住建筑〕,,,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局部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1、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三条第〔一〕项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八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且不得小于13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侧居住建筑底部设有架空层、储藏间的,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储藏间的高度计算间距,且不得小于
9米;北侧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局部间距应当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北侧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计算,公建局部间距按照非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对不同性质的建筑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当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九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有挑阳台的间距算至阳台外边。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二〕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连体〕,,且不得小于21米,,且不得小于
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局部,按照每4米增加1米计算。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且不得小于6米,,且不得小于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且不得小于9米,,且不得小于9米。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与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对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距离的规定执行,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执行;但其位于相邻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在旧城区还应当增加10%以上,在新城区增加20%以上。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的阳台总长度超过阳台所在建筑面宽长度的60%时,应当从阳台外边缘计算间距。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当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条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与其他相邻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应当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条 不同地块建筑的间距,还应当满足用地边界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
  〔三〕建筑物相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临绿线开设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园绿地南侧的,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