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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人协议书(共7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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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人协议书(共7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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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篇一 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合伙人 :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 )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 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 个月内缴足。
(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
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 第十二
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 按如下方式分担: 。 ( 注:不得约定将全
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无法确定出
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 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
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 ) ,委托 ( 列出所委托合伙人 ) 执行合伙事务 ; 其中
法人合伙人 1 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 1 委派 (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 如无非自然人合
伙人, 此内容删去 )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注:如果全体合伙
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 )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
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
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
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
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
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 第十七条 合
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
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 :
( 一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 二 )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三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 四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 五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六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 (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 外,合
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