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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梳理表(复核表).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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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梳理表(复核表).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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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梳理表(复核表).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梳理表(复核表)
填报单位:安顺市国土资源局日期: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序号
类别
名称
法律依据及发布日期
相关条款原文
备注
2
行政许可权
采矿权审批、延续、变更登记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1998年2月12日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开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的矿产资源,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河道或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的少量的煤以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采挖。

3
行政许可权
临时用地审批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
行政许可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施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5
行政许可权
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施行日期: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1990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