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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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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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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
  (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执行村镇规划的;
  (五)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又不交还村集体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房村民持家庭户口薄、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
  (二)审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明确当年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经所在镇国土资源所初审,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审批。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建房户、宅基地面积和位置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所在镇国土资源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房户的宅基地申请书;
  (二)建房户的基本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示意图以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的意见;
  (四)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镇国土资源所和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确定标高及高程后方可动工建设。镇国土资源所和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房过程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建设竣工30日内,由建房户向所在镇申请,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经审查凡符合村镇规划并具备建房条件的,由所在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选址意见书;经审查凡不符合村镇规划但又具备建房条件的,可按规划给予适当调整宅基地位置或异地迁建,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报批。原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必须在房屋翻建时将超出部分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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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村镇规划范围内的位置优良地段,村民委员会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招标所得收益,用于村内土地开发及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新房建成后,不拆除的多余旧房;
  (二)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后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六)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