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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龙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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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由国土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为准。
  对已按1993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第四十八条标准或按本条规定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的用地,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区"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继受单位和个人在非农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 继受单位获得批准的工商用地,按甲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继受单位需要利用已划定工商用地或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进入市场转让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城)改造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两区的违法建筑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所列的违法私房和违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参照上述两个规定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继受单位或个人拒绝或阻挠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第二十三条 恶意串通骗取补偿费用或其它有关费用的,以及侵占、挪用继受单位、个人的补偿费用或其它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两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杜绝新的违法建筑。
  第二十五条 补偿费用由两区政府从区本级支付。
  属于市政府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偿费用由市本级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两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
  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略)
  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略
(1993年7月14日深府[1993]28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  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  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