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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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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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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价200万元以下或总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
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
元(含)以上或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固定资产
单价200万元(含)以上或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由
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
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200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
董事会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20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500万元(含)以
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
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实施列入市政府征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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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项目、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本
市区域内通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购置土地的,由企业决
定,报市国资办备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
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
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
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2006]908号)、
《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余政发
[2005]52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
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
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
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
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
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公
开出租。租赁期最长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须报经市政府
批准。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承租的承租方要求
继续承租的,续租租金在不低于上年租金、且逐年递增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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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
准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涉及国有
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
出租和市场店铺、摊位续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
需协议出租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
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转让的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
让,应采用拍卖、竞价、招标等公开方式,转让价值100万
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
办批准;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
议,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
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亏损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
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
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
批准;核销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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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费用的管理。对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收入、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应编制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政府性投融资
公司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
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
直属企业编制的年度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
议,报市国资办批准。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的年度
收入、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市国资办批准。
收入、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的管理。市
国资办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市政府直属企业的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