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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少。还有一部分实践教师来源于校外实务专务,这类兼职教师的比例也比较低,发挥的作用有限。而且这两类师资由于自身精力有限,难以满足高质量实践课程授课要求。虽然国家层面也提出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的人才双向流动(“双千计划”)来缓解师资不足的情况,但由于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效果并不理想,“双千计划”在互聘、挂职、反馈阶段分别不同程度的存在衔接不畅、效果不佳、机制不全等问题[5]。如何提高实务部门人员来校教学的积极性,仍需制度予以保障。双师教学已经在许多培养单位进行,但是这种双师培养的效果还有待考察。在同一门课程中,校内教师负责理论部分,校外专家负责案例分析,这种分工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校外专家如何参与到课程评价中来,其评价的范围都是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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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外实践环节安排存在的问题
专业实****是法律硕士大量接触法律实务的重要渠道,但由于培养单位对专业实****缺乏有效管理以及实****单位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致使专业实****流于形式,难以使学生得到有效的实务锻炼。
1.培养单位的管理缺位
目前法学专业实****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效果测评体系,难以保证法学专业实****的质量,造成法学专业实****形式化趋势严重[6]。目前,法律硕士的专业实****仍然以“完成”作为目标,缺少对实****的具体规范。实****开始前未能明确实****的具体内容。法律硕士校外实践最大的特点就是时间长,《指导性培养方案》中规定专业实****的时间是第二学年(含第一学年暑假),不少于6个月,在较长的实****期间,缺乏实****具体内容安排,容易使得实****流于形式。专业实****一般由培养单位集中安排,未能考虑法律硕士自身的特点,例如非法学原专业的优势、学生的专长、兴趣等,造成实****安排学生不感兴趣,积极性不高。实****过程中,培养单位作为连接法律硕士与实****单位的桥梁,理应承担更多的监督责任。一方面监督学生在外实****是否遵守实****要求;另一方面,监督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培养,与实****单位及时沟通实****各项事宜。但是由于缺乏制度规范,这种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被极大弱化。实****结束后,对实****完成情况的评判机制缺失,单一或者过度依赖学生提交的实****报告,这种考核难以在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形成有效的督促机制[7]。而且现有的评价机制仅针对法律硕士的表现,未能评估实****单位的表现,对实****单位没有任何约束机制,也不影响后续的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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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单位缺乏培养责任约束
就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而言,并未规定实****单位应承担法律硕士实践技能培养的义务。实****单位对自身的角色缺乏明确定位,对待前来实****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基本上并不会区别对待,法律硕士普遍反应研究生阶段的实****与本科专业实****并无不同。前来实****的学生往往是承担繁重的行政事务,以法院来看,绝大部分的工作是整理卷宗与盖章,学生沦为“司法打杂”,变异为法律实务的“旁观者”而非实际的“操作者”[8]。绝大部分实****单位并未安排专门的负责人,法院承担实****生管理工作的往往是书记员,书记员由于其本身并非专业实务人员,对法律硕士专业的认识并不充分,由其负责指导,并不能明确学生通过实****需要掌握的知识与技能。长时间的实****未能实现人才的培养,反而拖累学生,实****效果较差。实****单位对法律硕士的评价考核较为笼统,往往从实****态度、不迟到早退等来评价实****生,对法律硕士实****掌握法律技能缺乏有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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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环节安排的改进
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不仅需要理论教学的支撑,还需要优化办学资源配给,提高法律职业部门的支持力度。在精准把握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实践环节的质量。
(一)校内实践环节
1.实践课程设置科学合理
合理规划课程比重,提高课程设计中法律实务部门以及学生的参与性。首先,课程开设应综合培养单位办学资源,在突出培养特色(专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尽量保证多样化。北京大学推行实践类课程的多样